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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0********,苗族,大专文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印江分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园**幢**单元**号,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从大路方向往乌罗方向行至S304线71公里+800米(小地名:冷水溪镇罗袍村)路段时,撞到行人任某某,造成任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代某某主动报案自首,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288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初犯、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履行完毕,得到死者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及二百九十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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