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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2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驾驶豫SB****号重型自卸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镇**路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同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现已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到位,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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