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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381x,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长春、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驾驶吉GAN***号小型轿车,行至302国道红旗村附近处与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2020年7月8日,经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追逃大队认定,代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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