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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_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19时24分许,代某某驾驶鄂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搅拌车)沿荆门市东宝区伊仕利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将在道路中坐折叠椅上打电话的陈某某(殁年77岁)撞倒,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代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9 年12 月31 日,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掇刀大队认定:代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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