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41999********,汉族,大专在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院**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8时50分许,代某某驾驶陕A****Q号小型轿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94km处时,将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丁某某碰撞,造成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陕西省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认定: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丁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代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代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校**,认罪悔罪,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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