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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检二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61989********,蒙古族,大学本科,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72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5日07时00分许,代某某驾驶蒙H****号本田牌小型轿车沿3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因操作不当指使车辆翻至路基北侧,造成其妻子玛某某当场死亡,儿子安某某经锡盟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代某某及乘车人白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第15250212019000016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且积极抢救伤者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但鉴于代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获得被害人的家人的谅解,其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代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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