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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6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住荣昌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代某某驾驶川U**小型汽车沿阿坝县新围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围城路段1.4KM处时,因速度过快和未及时避让,导致车辆与行人黎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黎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阿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代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及时报案并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积极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相关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履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经我院检察长院批准,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相关物品和证件退还相关当事人。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检察官:左兆伟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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