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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伪造国家证件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鲅检侦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8********,汉族,大学文化,系营口沿海物流有限公司商务,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营口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6月30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通过淘宝网,伪造了辽H****1、辽H****2、辽H****2、辽H****2等四个机动车行驶证,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收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代某某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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