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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4〕18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3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址)陕西省石泉县**镇**社区**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3年12月14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4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持港澳通行证并办理了旅游签注,为方便往来港澳地区。2021年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通过朋友帮忙,冒用珠海市**劳务公司职工身份及该公司海外商务备案资质,在珠海市出入境管理大厅将自己的港澳通行证的普通旅游签注升级为不限制出入境次数的商务签注。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使用该骗领的具有商务签注功能的港澳通行证于2021年11月3日至12月7日先后10次在珠海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往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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