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代成功,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74011636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现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毛集镇新庄村毛庄3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成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阳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0日14时31分,代成功驾驶号牌为豫RA512D的“起亚”牌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阳泉市新城大道与漾泉大道交汇口路段时,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代成功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依法对驾驶人代成功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因代成功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10日15时02分,交警四大队民警将代成功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并抽取血液,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代成功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为123.1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代成功在案发当日虽有饮酒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成功不起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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