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乡**村**组**号,现住富平县**小区**楼**,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3时40分,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富平县富昌大道北段江湖鱼庄饭店就餐饮酒后,驾驶陕A****3小型轿车从富平县富昌大道北段江湖鱼庄出发,沿富兴路由北向南至南韩大街十字左转弯行驶向东约20米时,被城区一中队民警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9.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渭南市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因其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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