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现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代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市武陵区**街道**酒店出发,沿319国道行驶至**大道**街道**组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60.2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代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1.0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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