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佛平二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代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04.55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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