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66********,汉族,小学文化,木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家吃饭,期间喝了一两多药酒,之后驾驶白色踏板二轮摩托车(号牌:川******)外出买药。当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驾驶摩托车沿宜宾市南溪区龙源路往昭德路方向行驶回家,当行驶至南溪区昭德路即南溪区消防中队路口处时被民警检查,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是为116.9mg/100mL。当日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提取血液样本。2020年1月14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送检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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