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组。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4时许,代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南路一段处时,被设卡检查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代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7.0mg/100mL。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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