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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8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现住址: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0时50分,代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中段由和平大桥往利民路南段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4号外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代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40.4mg/100mL。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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