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县道10公里加500米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方义兵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6毫克/100毫升。
方义兵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7月6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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