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增检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4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新能源汽车,行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东华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9.1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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