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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53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街**号,工作单位:无。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4日2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D*****的黑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青羊区**道**段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道**段由西向东距**高速下穿隧道约150米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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