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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住甘肃省敦煌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3时57分许,代某某持A2D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甘F*****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敦煌市**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酒店门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代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147.7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代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能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147.73mg/100ml,本案系交警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有A2D型机动车驾驶证,有行驶证,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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