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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64********,土家族,专科文化江口**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住**街道**路。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持C1型有效证件)驾驶贵A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江口县锦源国际楼下往江口县双江街道民俗街方向行驶,行至**街道**街**路路口300米处,被民警路检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遂被带至江口县中医医院抽取备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代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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