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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63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寨**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1日晚8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浙******号小型轿车,行经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临区路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达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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