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7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滦平县**店**矿业保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冀HR**1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101国道滦平县**镇检查站路段时,被滦平县公安交警大队**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9mg/100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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