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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4197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滦平县****矿业保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冀HR**1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101国道滦平县**镇检查站路段时,被滦平县公安交警大队**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99mg/100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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