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1963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马场坪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福泉市公安机关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5号二轮摩托车从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木老冲方向往福泉市马场坪甘粑哨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包南线2447公里加500米处(小地名:甘粑哨砖厂门口)时,所驾车碰撞行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随后路人罗某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代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测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93mg/100ml;经福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代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 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其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代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代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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