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庙**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09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9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酒后驾驶陕A****G号黑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二环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金花隧道南东二环华清路路口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血醇浓度为97.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代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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