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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7********,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下称印江自治县)**街道**路**号安置区**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印江自治县**镇**村往**镇方向行驶,行至印江**线6公里+900米处时,与对向黄某某驾驶的贵A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鉴定,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37.47mg/100mL。经认定,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代某某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于2020年12月16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单、禁毒综合信息查询单、罪犯档案资料、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传唤证、查获经过、通话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疾病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印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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