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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溪**小区**幢**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嵩玉线281公里300米(玉溪市红塔区玉江大道“彩虹门”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到达139mg/100ml。经抽血检测,代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83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低,社会危险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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