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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35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户,现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号。2020年1月18日因盗窃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2mg/100ml)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黄张线**公里**米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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