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109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萧县**镇**村**村**号。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酒后驾驶皖A1****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银苑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辉煌超市路段处时,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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