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811987********,布依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代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到昆明市西山区**路**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酒精含量为84.29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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