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7********,彝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崇武,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罗某某、代某某以昆明菲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玉溪市澄江县承揽房屋装修工程,采用先收取大部分装修款,只做了少部分装修工程而停工失联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共收取李某甲、保某某、巨某某、马某某、尹某某、张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饶某某、姚某某、施某某、李某丁、兰某某、李某戊、李某己等15户装修款合计130余万元后没有履行完毕装修工程而失联。另据调查,罗某某、代某某在澄江装修房屋期间,欠何某某装修材料款23410元,欠装修工人张某乙、付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等人工钱3万余元。
2、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间,罗某某以昆明幸福时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昭通市昭阳区承揽房屋装修工程,采用先收取大部分装修款,只做了少部分装修工程而停工失联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收取张某丙、周某某、唐某甲、丁某某、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唐某乙等8户房屋装修款共计36万余元后没有履行完毕装修工程而失联。另据调查,罗某某在昭阳区装修房屋期间欠孙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等人的材料款及工资7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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