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桐梓县**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桐梓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陈某某借款4万元给刘某某用于赌博,后刘某某无力偿还。2015年下半年,陈某某安排成某某、代某某、罗某某驾车挟持刘某某在桐梓县蟠龙大道来回兜圈,恐吓刘某某,后刘某某还1万元给陈某某后才被放。数日后,陈某某又安排成某某、罗某某等人挟持刘某某到桐梓县军民桥附近,刘某某被拖下车殴打和恐吓,直至凌晨2时许才离开。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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