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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共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83********,汉族,专科文化,九江市共青城市农垦集团综治专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栋**栋**单元**室,现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九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军,江西共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九江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九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通过发二维码的方式推荐下线使用“99购”APP(现更名为“十分彩”)参与赌博,并按下线下注金额的0.1%抽成2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现有的银行流水详单中,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99购”APP赌博平台上通过下线投注金额抽取的具体渔利金额。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行为人必须同时满足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下线唐某某一人参与了赌博,尚缺乏足够证据证明代某某对唐某某在该赌博网站上进行赌博投注的赌资实施了有效控制和管理,因此无法认定代某某的行为属于接受投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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