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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潼检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70********,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街**号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薛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与薛某某徐某某合伙并挂靠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潼南区双江龙湾一号项目,发包方为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后期,代某某、薛某某二人将部分劳务直接承包给谭某某、杨某某、于某某等人,工程完工后代某某、薛某某未足额支付谭某某、杨某某、于某某等十余工人工资,共计252866元。截止立案,**房地产公司已支付**公司、薛某某、代某某等人工程款2800余万元,代某某、薛某某将款项用于龙湾一号项目经营及支付部分劳动报酬,但后期未完全优先支付杨某某等的劳动报酬。2018年2月9日,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代某某、薛某某出具了支付令,2018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亲属将所欠劳动报酬代为清偿完毕。2018年12月28日,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双方确认,工程造价总额为3350万元,已支付2809万余元,尚未支付款项为540.9万元。

2018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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