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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于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镇**村**自然村的废品回收店,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的扣件,仍以每个人民币4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予以收购,收购扣件数量共计2000余个,收购数额共计8000余元,后以每个4.5元的价格转卖给刘某某。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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