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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牙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阿荣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绰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绰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因赵某某举报其在牙克石市绰源镇民生市场门口摆摊卖货一事与赵某某在民生市场门口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期间代某某持铁管击打赵某某。2020年1月13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0月9日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2020年12月28日,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代某某不起诉。

已扣押并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铁管一根,予以没收。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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