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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昆明市五华区大观办事处**路**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日8时50分许,刘某某与郭某某驾驶**牌汽车行驶至昆明市官渡区**路与**路交叉口立交桥时,与犯罪嫌疑入代某某驾驶的黑色**汽车发生交通纠纷,后引发双方发生打斗,过程中,代某某将刘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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