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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早晨,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嘉善县魏塘街道庄港村善和苑工地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后扭打,过程中代某某用一根金属管打伤李某某左手小臂致左尺骨骨折。经嘉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左手小臂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12月11日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由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赔偿李某某37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被害人李某某对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本案系在工作中产生矛盾进而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归案后也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已经达成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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