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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5日4时许,被害人李某某无故从广元市农产品交易中心B区代某某经营的蔬菜批发店铺内拿走一袋四季豆,后被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查看监控后发现。当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伙同员工胡某某在广元市农产品交易中心A区大棚内找到李某某,要求李某某归还拿走的四季豆,为此,代某某、胡某某与李某某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多次互殴,在打斗过程中代某某多次对李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多次倒地。胡某某对李某某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又用右脚踩踏李某某胸腹部,致其牙齿脱落并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某死因系主动脉夹层破裂,心包填塞死亡,牙齿脱落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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