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Z75号
被不起诉人代**,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家住临渭区**办**村,2020年1月1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月22日被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3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代**伙同刘*(不起诉)因琐事用拳将田*闯殴打致伤,经鉴定田*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5日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的谅解了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代**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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