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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1时许,张某某驾驶闽GM****白色SUV小轿车与其妻子即被害人郑某某等人回到三明市三元区家中,车辆停靠在**号**幢下时因其平时停靠的车位处已停靠了车牌号闽GF****小轿车,张某某心生不满遂下车寻找闽GF****小轿车车主谢某某,随后要求谢某某将车位挪出,谢某某拒绝。张某某见状,即从三元区**路**号**幢楼下架空层车库内推出一部二轮摩托车停在闽GF****小轿车后面,将闽GF****小轿车前后堵住。围观群众中的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不满张某某的做法,遂上前与张某某理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在一起。被害人郑某某见状上前阻拦时被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一拳打到右眼部位,导致被害人郑某某眼部受伤。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和张某某二人互相殴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拳头将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左手手掌部位打伤,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头部。经周围群众劝架后,双方才停止打架行为。2019年9月10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左第5掌骨骨折”法医学诊断明确,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16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右侧眼眶外侧壁及后上壁多发骨折”、“鼻中隔骨折、双侧鼻骨骨折”、“右上颌窦外侧窦骨折”法医学诊断明确,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与张某某相互谅解。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与被害人积极达成刑事和解,主动化解矛盾纠纷;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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