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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_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村**号。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0时许,宜宾市临港区**街道**村**社组织本社村民在村委会开会讨论集体资产的处置问题,因对处置方案意见不同,被害人罗某某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发生争执,在被害人罗某某扇了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耳光后,被代某某的妻子曾某某看见,随后曾某某与罗某某互相抓扯头发,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见曾某某和罗某某抓扯在一起后,用右拳打了罗某某头部几下,并用右脚踢了罗某某右侧腹部一下,罗某某倒地后,几名村干部上前将参与打架人员一一劝开,被害人罗某某被送医院救治。后经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罗某某右侧第4、5根肋骨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赔偿被害人罗某某四万元,取得对方书面谅解,要求不追究代某某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事后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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