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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个体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住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犯罪嫌疑人代某某通过支付被告人翦某某1,0000元,让翦某某以其女儿戴某某的名义伪造了一份不动产登记证和购房发票,并利用该伪造的不动产登记证和购房发票,虚构购房事实,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42644元。2019年6月,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分两次退回购房补偿款42644元。2019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建行现金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审批单及伪造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骗取国家拆迁购房补贴42644元,因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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