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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址贵州省绥阳县,住址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雇请工人砍伐购买的秦某甲和秦某乙两家位于绥阳县风华镇双龙村茅草坪组(小地名“团堡岩”)山林的马尾松树木共计80株,后分别出售给绥阳县**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和遵义市**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30.1597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及时补植树苗进行生态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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