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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滥伐林木案)_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将其自家的位于普安县**镇**村**组刘家坟处的78株树林砍伐。

经鉴定,代某某此次滥伐林木株数为78株,面积为1.69亩,立木蓄积为25.5684m³,木材材积为18.6781m³,其经济价值为15876.3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虽然实施了上述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代某某的该砍伐行为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故该行为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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