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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6********,汉族,初中,无业,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在南溪区爱上网咖上完网出来,因为身上没有钱便四处闲逛准备盗窃,在准备好编制口袋后窜至尚未竣工的南溪仙源长江大桥中段桥下河滩上,通过施工所用的梯子到达施工桥面上后,将桥面上配电箱上连接的施工所用三、四十米电缆线盗走,并转移赃物藏匿后将电缆线剥掉一部分取得里面的铜芯线卖给游商获得赃款300余元用于挥霍,剩余电缆线藏匿于长江边上的草丛内遗失。经宜宾市南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川路桥被盗电缆线(型号为3*16+1)100米价值为2769元;另外涉案被盗的(型号为3*25)80米电缆线无法鉴定价值。

2018年12月23日凌晨4时许,代某某再次窜至南溪区古街“金足印象洗浴中心”门口河边对河边上电线实施盗窃时被现场挡获。经查证代某某此次在古街盗窃铜芯电缆线共11.5斤,经宜宾市南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南溪古街被盗铜芯电缆线价值为8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盗窃仙源长江大桥电缆线的数量、金额无充分证据支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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