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二庙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0日、2020年7月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重新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13日凌晨左右,周某某(已判刑)伙同代某某等人窜至兰陵县大仲村镇石坑村盗窃一棵山楂树,后周某某将山楂树卖给山东兰陵**股份有限公司园林处,张某某安排人将山楂树栽种在该公司院内。经鉴定,该山楂树被盗时损失价值为7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代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周某某实施盗窃而帮助拉货,现无法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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