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张某某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村东最南侧的一栋别墅,盗窃床头橱四个、煤气罐1个。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8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抓获归案。被盗物品已被扣押并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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