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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人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54********,汉族,文盲,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屯**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1日07时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在麒麟区**街道官坡社区东城农贸市场,见受害人停放在路边的车牌为云******号电动车钥匙插在车上,随后将该电动车盗走。经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雷驭TDR003Z型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3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外,被不起诉人年纪大,身患高血压、动脉硬化等疾病,且属初犯偶犯,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少捕慎诉的办案要求,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可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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