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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盗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4日间,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先后3次在张家港市**镇“**婚庆花艺”合兴店门前,窃得盆景4盆,价值人民币860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并发还。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于2021年1月21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全部赃物(照片);

2.​进货单据、谅解书等;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供述;

5.​张家港市价格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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